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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設需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根據《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及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已經開展區域評估的,該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低易發區內修建自用、臨時、小型建(構)筑物的,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政府應對其建筑區域作適宜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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