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如何利用政策性金融與專項債的組合?
將政策性金融與地方政府專項債組合使用,關鍵在于明確各自定位、優化資金結構、設計聯動機制,并堅守合規底線。以下是具體的操作指南。
一、明確角色定位:財政“債” vs. 金融“貸”
地方政府專項債
性質: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務性資金,以項目自身收益償還。投向: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如市政基建、產業園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核心要求:項目收益能覆蓋本息(通常要求本息覆蓋倍數≥1.1倍),且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樓堂館所等。
政策性金融
性質:政策性銀行(如國開行、農發行)提供的中長期、低成本資金,可作為項目資本金或貸款。投向: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等領域。核心要求:重點支持已納入國家或省級規劃、前期工作成熟、資本金已落實或能落實的項目。
一句話總結:專項債是“有成本、要還的債”,政策性金融是“可當資本金、長期限、低成本的股+債”。
二、核心組合模式
1. 資本金組合:“專項債 + 政策性金融工具”
此模式旨在解決項目資本金不足的問題。
運作方式:政策性金融工具(如基金、股權投資)先投入項目資本金,待專項債發行后,再用專項債資金置換其投入,實現政策性資金的“過橋”退出。關鍵比例:項目資本金比例:通常不低于總投資的 25%。專項債作資本金:上限為項目總投資的 30%(以省為單位統籌)。政策性工具注資:上限為項目資本金的 50%。
適用項目:資本金缺口大、但項目自身有穩定經營性收益(如產業園、城市更新、交通基建等)的項目。
2. 融資組合:“債貸聯動”(專項債 + 政策性貸款)
此模式旨在放大融資規模,滿足項目大規模、長周期的資金需求。
運作方式:專項債作為項目資本金或建設資金,政策性銀行提供與項目周期匹配的低成本長期貸款。兩者在資金使用和還款上協同管理。地方實踐案例(湛江):在湛江北站項目中,專項債(32.8億元)與國開行貸款(25億元)協同,形成“債為基、貸為翼”的模式。當地政策規定,市屬國企承接的專項債項目,政策性銀行貸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總投資的 25%;同時,對金融貸款規模達總投資 25% 以上的重大項目,在專項債額度分配上給予傾斜。
適用項目:資金需求巨大、建設周期長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如高鐵樞紐、港口、城中村改造等)。
3. 綜合資金拼盤
對于納入國家重大戰略的項目,可將多種資金組合使用,實現“財政+金融”的合力支持。
典型組合:超長期特別國債:支持無收益或低收益的純公益性部分(如重大安全工程、生態治理)。專項債:支持有收益的經營性部分(如配套商業、產業園區)。政策性金融工具:補充項目資本金或提供長期貸款。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部分公益性子項目給予無償補助。
三、實操步驟
項目篩選與定位
優先選擇已納入國家或省級規劃、前期手續完備、自身有經營性現金流的重大項目。
拆分投資與收益
將項目拆分為純公益、準公益和有收益部分,明確各項資金的投向和對應的收益來源,確保資金用途清晰,避免重復計算。
設計資金結構
在符合各項比例上限的前提下,設計資本金和債務資金的結構。可優先使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解決資本金缺口,再用專項債撬動更大規模的貸款。
同步申報與協同
將項目同時納入專項債和政策性金融的項目庫,同步推進申報。在可研報告中,需分別說明兩類資金的用途、還款來源和風險控制措施。
建立閉環管理
在合同中明確資金支付、賬戶管理、收益歸集和還款安排的協同機制。對專項債部分,確保收益按時足額歸集;對政策性金融部分,確保還款計劃與項目現金流匹配。
四、關鍵合規紅線
嚴禁重復申報
同一建設內容不得同時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超長期特別國債。政策性金融工具可與專項債協同,但需確保資金用途不重疊。
嚴禁資金混用
專項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債務利息等。政策性金融資金不得用于土地儲備、償還存量債務等。
嚴禁新增隱性債務
不得通過“明股實債”、固定回報承諾等方式,變相為政府融資。項目收益必須真實、可覆蓋債務本息。
確保收益達標
專項債項目必須實現收益自平衡,本息覆蓋倍數需滿足審核要求(實踐中常參考≥1.1倍或1.3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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